2006年7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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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首例机长天价索赔案讼事升级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唐伟利

  原告为航空公司机长、被告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两份起诉书,近日递到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。
  因为双方的特殊身份,也因为各自百万元左右的诉讼标的,更因为这是我省首例“机长跳槽”案,这两起诉讼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已经颇为引人注目了。

  矛盾源于“历史遗留问题”
  双方的矛盾在于劳动关系的性质,缘由却得从10年前说起。
  1996年年底,原浙江航空公司更名为中航浙江航空公司。2003年8月,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依法吸收合并中航浙江航空公司,中航浙江航空公司被核准注销,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依法成立。经过资产重组,2005年4月,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(以下简称国航浙江公司)成立。
  此次的原告之一张明(化名)是在1996年的6月进入原浙江航空公司工作的,第二年6月与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签了书面劳动合同。而在此后的一系列公司变化中,双方一直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。其间,张明的工作地点、工作岗位、劳动报酬等都没有发生变化。
  去年年底,张明向国航浙江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,国航浙江公司不同意。于是,从今年2月初开始的一个半月里,张明和国航浙江公司之间展开了提请仲裁、反诉和增加请求的“较劲”。

  仲裁“拉锯战”一波三折
  2月7日,张明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,要求确认他和国航浙江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今年1月28日终止,要求国航浙江公司办理其劳动人事档案、身体(体检)档案、飞行技术档案、社会保险手册、住房公积金等的移交。
  16天后,国航浙江公司提出了反诉,要求张明支付招录费、培训费等近179万元,并支付赔偿金210万元。389万元的巨额索赔,使之成为迄今为止我省索赔金额最大的劳动争议。
  一个月后,张明追加了申诉请求,要求国航浙江公司支付他从2003年8月到2006年2月的飞行小时费差额和住房补贴,共110多万元。国航浙江公司随即也增加了反诉请求,要求张明将持有的《中国民航空勤登记证》交还。
  此次提起诉讼的另一名机长余佳(化名),比张明早进入公司3个月,并在同一时间签了书面劳动合同。他也经历了与张明同样的仲裁之路,被索赔的金额高达330万元。
  6月中下旬,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裁决书。裁决张明与国航浙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,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,张明支付给国航浙江公司赔偿款196万元;国航浙江公司则应办理张明的劳动人事档案、社会保险手册的移交手续。余佳也得到了类似的仲裁裁决。

  不服仲裁再打官司
  收到裁决书后,两名机长均不服,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6月28日,萧山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子。
  张明除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结束、国航浙江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移交外,还请求判令国航浙江公司支付他飞行小时费差额和住房补贴共110万元,判令他无需支付国航浙江公司任何赔偿款。余佳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,只是要求被告支付的金额为97万元。
  张明在起诉书中认为,在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被核准注销后,他曾多次要求被告与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但都没有结果,“致使原告和被告之间至今都无合法的劳动关系”。
  据了解,在仲裁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机长与国航浙江公司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继承关系?若是劳动合同关系,机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?国航浙江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?
  对此张明认为,自己与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,已因原公司的注销而终止,在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取得他的认可的情况下,被告国航浙江公司不能直接取得属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,也不能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来要求张明承担已终止的合同义务,因此他们之间只是不稳固的事实劳动关系。他认为,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,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、违约责任等均未作约定,自己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且无需担违约责任。
  据悉,萧山法院将于8月8日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。